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财保138号
申请人:济南市某某,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院长。
被
申请人:朱某某,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市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价值5.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价值5.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