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02执2198号

张刚、赵国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刚;赵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张刚,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赵国立,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赵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国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春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浩然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9年6月19日地点:本院执行一庭合议庭成员:刘永春赵波王军案件承办人:刘永春记录人:彭浩然评议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赵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案件承办人刘永春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国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赵波:同意承办人意见。王军: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70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张刚,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吴楼村大张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7007066810被执行人赵国立,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马庄村委后赵村,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68********。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赵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国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春

审判员赵波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