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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594号

高学伟、李公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学伟;李公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伟,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李公社,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执行高学伟申请执行李公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学伟同意并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公社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1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玮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