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伟,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李公社,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执行高学伟申请执行李公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学伟同意并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公社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1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玮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