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78号罪犯郭少华,又名郭曦,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睢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于2014年10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郭少华在执行期间,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郭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少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少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5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少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