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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刑初590号

顾祥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顾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82刑初59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顾祥军,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821976050815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顾家庄3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顾祥军在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通济街道办事处等地,先后六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 8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顾祥军进入王某等人租住的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顾家庄宿舍中,盗窃王某人民币475元、刘某忠人民币200元、王某人民币645元及ESSE香烟4盒、王海龙人民币187元及泰山牌红将军香烟十盒。经鉴定,被盗ESSE香烟价值人民币40元、泰山牌红将军香烟价值人民币75元。2、2019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顾祥军翻窗进入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张某涛办公室内,盗窃人民币600元、南京煊赫门牌香烟两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3、2019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顾祥军翻窗进入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张某涛办公室内,盗窃茅台镇酒一箱。经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180元。4、2019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顾祥军翻窗进入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张某涛办公室内,盗窃海之蓝白酒一瓶。经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180元。5、2019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顾祥军翻窗进入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张某涛办公室内,盗窃青岛原浆啤酒一箱、莱阳梨汁一箱。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6、2019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顾祥军在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冯家河村冯某某的超市中,盗窃其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33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缴返还。被告人顾祥军于2019年4月15日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至十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顾祥军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顾祥军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鉴于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顾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王振人民币475元、刘振忠人民币200元、王猛人民币685元、王海龙人民币262元、张秉涛人民币1 415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丽 丽

书 记 员 田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