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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执168号

郭康宁与刘凤杨,李世民,王珂等继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郭康宁;刘凤杨;李世民;王珂;郭嘉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03执71号 (2019)陕0503执72号 (2019)陕050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郭嘉涵与刘凤杨,王珂,郭康宁;申请执行人郭康宁与被执行人刘凤杨,李世民,王珂,郭嘉涵;申请执行人刘凤杨,李世民,王珂与郭嘉涵,郭康宁继承纠纷三案合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康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李粉玲名下的存款194481.3元归还其所有;将李粉玲名下的分红型保险金5325元归其享有。申请执行人郭嘉涵、李世民、刘凤杨、王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各继承李粉玲名下的存款48620.3元;各继承李粉玲名下的分红型保险金1331.25元。三案执行费共计892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继承人李粉玲名下的存款及保险金共计426438.64元,扣除执行费8921元,申请执行人郭康宁已实现债权206900.37元;申请执行人郭嘉涵已实现债权51725.05元;申请执行人刘凤杨,李世民,王珂已实现债权共计158892.2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71号、72号、1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