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2340号
原告:孙房姐,女,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钱灵军,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钱灵霞,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贾建全,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乐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石家庄盛源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9号凯旋金悦大酒店7楼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龚东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
负责人:崔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房姐、钱灵军、钱灵霞与被告贾建全、石家庄盛源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孙房姐、钱灵军、钱灵霞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盛源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房姐、钱灵军、钱灵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房姐、钱灵军、钱灵霞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盛源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谭建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