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希海,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希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希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吕希海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小型面包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动力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刚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吕希海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希海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吕希海血液酒精浓度为192.7mg/100ml。 另查明,在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吕希海的驾驶证准驾车型D,所驾驶的冀C×××××小型面包车逾期未检验,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告人吕希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希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希海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检验、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希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建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