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2042号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斌郞乡木瓜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735132810。
法定代表人:吕春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兵,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航空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8131K。
法定代表人:李忠。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沫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