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马双进,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周静,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刘颖申请执行马双进、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7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双进、周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颖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27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马双进、周静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刘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英
审判员 王景安
审判员 孙益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玉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