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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执866号

刘颖、马双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颖;马双进;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马双进,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周静,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刘颖申请执行马双进、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7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双进、周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颖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27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马双进、周静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刘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英

审判员 王景安

审判员 孙益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玉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