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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656号

赵士文、王兴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士文;王兴花;赵某;刘庆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56号

申请执行人:赵士文,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兴花,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曾用名王某),女,200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刘庆,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羁押于河南省虞城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士文、王兴花、赵某与刘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