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56号
申请执行人:赵士文,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兴花,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曾用名王某),女,200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刘庆,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羁押于河南省虞城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士文、王兴花、赵某与刘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