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624执404号

张晃林与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晃林;柳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晃林,男。被执行人柳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晃林与被执行人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湘0624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晃林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柳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6月19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3月1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晃林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张晃林未能提供。2019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柳波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晃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柳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同时,本院对本案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78105元(未包含后段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尚有781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畅附法律条文: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