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98号罪犯李自弦,又名李少奎,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马垌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自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自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李自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21日起。于2005年2月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自弦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自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自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自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