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被执行人陈朗峰,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长塘镇塘冲村**长富路**。被执行人张永红,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长塘镇塘冲村**长富路**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红、陈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4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红、陈朗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永红、陈朗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5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红、陈朗峰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19年5月16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永红、陈朗峰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2019年6月4日于安化县长塘镇塘冲村调查被执行人张永红、陈朗峰财产情况。2019年6月1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永红的银行存款存款14122.71元。2019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永红、陈朗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667.78元及利息,尚有174545.07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波
审 判 员 叶琳
审 判 员 谌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