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745号
申请执行人:杨宇,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楼****-296。
法定代表人:方红明。本院在执行杨宇与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