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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5745号

杨宇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杨宇;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745号

申请执行人:杨宇,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楼****-296。

法定代表人:方红明。本院在执行杨宇与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和泰通汇(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