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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4民初1806号

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04民初1806号

原告: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27333076N。

法定代表人:宋满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98430941F。

法定代表人:何圣龙,任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计109元,由原告宝鸡市金汇丰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奋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莎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