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1842号
原告:孙盟源,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竹,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成魁,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孙盟源与于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在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盟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625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费晓娥
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
人民陪审员 韩培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