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陆陆捌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永商镇车灌村**。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执行人:成都市津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超。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成都陆陆捌捌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津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津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新津县五津镇城北社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李 建
审判员 沙声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庆元
书记员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