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6执250号申请人李霞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邱彦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李霞霞申请执行邱彦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五查”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无股权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邱彦飞因涉嫌诈骗已于2018年11月20日由乌审旗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依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的强制措施。申请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查询的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王 铭 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振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