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2民初2386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泓鑫城市花园**)。
负责人:张先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立贵,男。
被告:杨淑莲,女。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毛立贵、杨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毛立贵、杨淑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申请撤回对毛立贵、杨淑莲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程 澜代理
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