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702民初2386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毛立贵、杨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毛立贵;杨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2民初2386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泓鑫城市花园**)。

负责人:张先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立贵,男。

被告:杨淑莲,女。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毛立贵、杨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毛立贵、杨淑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申请撤回对毛立贵、杨淑莲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程 澜代理

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