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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2572号

罗正林、罗维等与罗守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罗正林;罗维;罗守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572号

原告:罗正林,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

原告:罗维,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

被告:罗守方,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 原告罗正林、罗维与被告罗守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罗正林、罗维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正林、罗维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正林、罗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正林、罗维负担。

审判员 宋 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