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572号
原告:罗正林,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
原告:罗维,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
被告:罗守方,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 原告罗正林、罗维与被告罗守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罗正林、罗维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正林、罗维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正林、罗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正林、罗维负担。
审判员 宋 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