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26民初767号
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负责人:徐国伟,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奇,该社职员。
被告:何森雄,男,1970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
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与被告何森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2019年6月18日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以自行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因自行与被告和解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的规定精神,本院决定对本案给予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28.68元,原告免交。
审判员 温泉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