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国,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栾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世杰,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国因与被上诉人郭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国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国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国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