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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2439号

杨国国、郭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国国;郭世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国,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栾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世杰,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国因与被上诉人郭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国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国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国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