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381号 温州市龙湾永兴平春铁丝经营部、王平春、王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光杰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平春铁丝经营部等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
方光杰、温州市龙湾永兴平春铁丝经营部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381号 温州市龙湾永兴平春铁丝经营部、王平春、王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光杰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平春铁丝经营部等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