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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362号

张德方与洪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许志强、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德方;洪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许志强;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362号

原告:张德方,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凯,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兵,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唐兴中路**。

负责人:杨玉红。

被告:许志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

原告张德方诉被告洪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许志强、成都众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许志强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邓安宁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力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