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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民督64号

武汉宏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永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武汉宏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督64号

申请人:武汉宏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汉城社区汉荣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燕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系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根,系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朱永军,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宏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永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0日发出(2019)鄂0105民督6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永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朱永军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鄂0105民督6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武汉宏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涂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