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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10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行、保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行;保朝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行,住陆良县朝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俞圣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糖荣,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保朝花,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行与保朝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19975.7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保朝花下落不明,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数额较少,名下没有车辆,名下有位于陆良县中枢镇水木江南三组团2单元101室的房产[产权证证号为00030485号],该房产依照申请人申请,经过两轮拍卖、变卖均未成交,申请人不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已冻结保朝花的银行账户,将保朝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