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1768号
被执行人:孙中杰,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本院(2019)辽021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中杰应支付罚金、退赔损失43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国华
审判员苏子木
审判员段金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