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财保479号
申请人: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黄某某,男。 申请人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9000元。申请人耒阳市人耒阳市金城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的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9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资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朱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