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执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万寿,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执行人:甘臻英,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万寿与被执行人甘臻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臻英银行有存款、名下有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甘臻英与案外人魏乾逊共有的位于屏南县XXX[房屋所有权证号:屏**,土地使用权证号:屏XXX号]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拍卖,但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张建平
审 判 员 韩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锦辉
书 记 员 叶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