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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532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汤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汤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53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湖南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魏国斌,行长。

被告:汤俏,女,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汤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送达缴纳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已收到该通知。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夏记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