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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3793号

王建良与高扬杨、赵晓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良;高扬杨;赵晓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3793号

原告:王建良,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高扬杨,男,1993年2月18日生,汉族,平度市。

被告:赵晓风,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

原告王建良与被告高扬扬、被告赵晓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建良诉称,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887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第三被告名称、住所不当,无法组织开庭审理,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驳回起诉,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退给原告王建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