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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3执3792号

武汉泰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光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武汉泰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光发;程伍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3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泰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肖筱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光发,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执行人:程伍英,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申请执行人武汉泰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光发、程伍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92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泰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光发、程伍英偿还劳务费659485.97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泰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光发、程伍英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103民初92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