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40号罪犯蒋少雷,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于王沟村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少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于2011年8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蒋少雷在执行期间,2014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蒋少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蒋少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少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少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少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