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86号罪犯贾保平,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滑县桑村乡柳围里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保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贾保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12年4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贾保平在执行期间,2015年3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贾保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保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保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日、2015年9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共表扬7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保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保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