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907号
原告:吴某,女,200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潘龙,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尤程明。
原告吴某与被告潘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善妙
书记员杨书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