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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2财保46号

高先羽与李强、柴玉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高先羽;李强;柴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2财保46号

申请人:高先羽,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被

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

申请人:柴玉琴,女,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申请人高先羽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强、柴玉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行131711元的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利于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强、柴玉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行131711元的存款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1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成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