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381执985号

宋传发、四川天罡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传发;四川天罡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宋传发,男,汉族,生于1949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天罡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978582653。 本院在执行宋传发申请执行四川天罡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被执行人四川天罡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1381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