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625号罪犯高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1刑终2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68分。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国良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