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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执1644号

陈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644号被执行人陈栋,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栋一案,生效的(2019)苏0902执1644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人陈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因被执行人陈栋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