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麦良丰,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张荔嘉,女,195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麦良丰与张荔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3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荔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良丰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等56182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张荔嘉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以及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 艳
人民陪审员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