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41号罪犯杨树林,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台县三元镇长发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终字第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于2006年8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树林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树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树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1月20日共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树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4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