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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6执110号

李永刚与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刚;李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2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骆成英,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李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海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转让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纳受理费100元、申请费50元。执行中,本院向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李海交付转让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转移办理至李永刚名下。2019年6月17日,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永刚领取不动产权证书(陕2019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002428号)。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9)陕0926执110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李海已交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