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8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林玉红。 被执行人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尚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玉红与被执行人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后三个月,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向阳路26号京界华府房产地下-1层车位25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向阳路26号京界华府小区商品楼5栋、6栋、7栋西面一楼的商铺。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尚德限制高消费。 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
人民陪审员 张晓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栋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