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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1224号之一

李正钢、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钢;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正钢,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

法定代表人:唐建化。本院在执行李正钢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正钢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104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