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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1450号

十堰乐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十堰乐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乐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19号昌升国际贸易城四区6幢(1-2)-2号。被执行人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普林路8号。本院依据(2018)鄂0302民初5180号调解书,在执行十堰乐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海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