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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行审93号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21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望仙路**。法定代表人舒曲,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毓,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春建组**。经营者:梁谚,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县执环罚字【2018】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8月3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庄主要从事垂钓和餐饮服务,餐饮废水和生活废水经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预处理后排入农庄内部的人工湿地,最后排入外环境。2018年8月7日,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县执法局委托,出具了编号为EDD58K001225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农庄废水外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以P计)为0.98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总磷(以P计)0.5mg/L的排放限值,超值0.96倍。2018年8月23日,县执法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县执环罚告字【2018】第62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2018年10月9日,县执法局以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县执环罚字【2018】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经营者梁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4月19日,县执法局作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截止至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经营者梁谚)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县执法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县执环罚字【2018】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县执法局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调查询问通知书;6、权利义务告知书;7、检测结果;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9、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10、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回证;11、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县执环罚字【2018】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长沙县安沙镇松雅湖生态农庄(经营者梁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县执环罚字【2018】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肖红斌

审判员  陈庆华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微微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