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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执417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峥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峥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4执417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

法定代表人:王静,行长。

被执行人:刘峥峥,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峥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9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津0104执4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全喜

审 判 员  张保群

代理

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博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