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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执75号

李艳君、李爱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李艳君;李爱君;李成龙;陈树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君,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满族,农民,现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李爱君,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满族,农民,现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成龙,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辽宁省黑山县人,满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陈树海,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于,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君、李爱君、李成龙与被执行人李成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树海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树海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