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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2564号

宋毅与许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毅;许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564号

原告:宋毅,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许栋,男,1982年3月17日生,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毅与被告许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毅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栋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晓晖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