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564号
原告:宋毅,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许栋,男,1982年3月17日生,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毅与被告许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毅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栋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晓晖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焜 来源: